金盾為您講解下消防空氣呼吸器的管理規定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消防空氣呼吸器是保護消防員自身安全,防止有毒氣體傷害所必備的專用個人防護裝備。為了加強維護、保管消防空氣呼吸器,確保消防空氣呼吸器安全可靠,充分發揮其使用性能,特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正壓式消防空氣呼吸器,其它型式消防呼吸器的使用和維護,應按原產品技術要求及本規定的有關條款參照執行。
第三條 消防總隊、消防支隊(大隊)、消防站必須加強對消防空氣呼吸器的管理,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,使消防空氣呼吸器的管理達到規范化、標準化、科學化。
第四條 消防總隊、消防支隊(大隊)、消防站、應按規定數量配齊消防空氣呼吸器和備用氣瓶,直轄市總隊、支隊須設置消防空氣呼吸器維修檢驗室,配備專人負責管理、維護、檢驗等工作。
第二章 例行檢查
第五條 消防空氣呼吸器購買后和使用前,必須進行下列檢查:
1、檢查全面罩。面罩及目鏡破損的嚴禁使用。
2、檢查氣瓶壓力余氣報警器。開啟氣瓶閥檢查貯氣壓力,低于額定壓力80%的,不得使用。
3、戴好面罩,使面罩與面部貼合良好,面部應感覺舒適,無明顯壓痛。
4、深呼吸2—3次,對消防空氣呼吸器管路進行氣密性能檢查。氣密性能良好,打開氣瓶閥,人體能正常呼吸方能投入使用。
第六條 消防空氣呼吸器使用后,必須按下列要求使其盡快恢復使用前的技術狀態:
1、清潔污垢,檢查有無損壞情況。
2、對空氣瓶充氣。
3、用中性消毒液(不得使用含石碳酸的消毒液)洗滌面罩、呼氣閥及供氣調節器的彈性膜片。最后在清水中漂洗,使其自燃干燥,不得烘烤曝曬。
4、按使用前的準備工作要求,對消防空氣呼吸器進行氣密性試驗。
第七條 消防空氣呼吸器必須定期檢查,總隊每年、支隊每季度、中隊每月、班第周組織檢查一次。支隊每半年對 消防空氣呼吸器校驗一次。定期檢查的主要項目是: 1、全面罩的鏡片、系帶、環狀密封、呼氣閥、吸氣閥、空氣供給閥等機件應完整好用,聯接正確可靠,清潔無污垢。 2、氣瓶壓力表工作正常,聯接牢固。 3、背帶、腰帶完好、無斷裂現象。 4、氣瓶與支架及各機件聯接牢固,管路密封良好。 5、氣瓶壓力一般為28—30MPa。壓力低于24MPa時,必須充氣。 6、整機氣密檢查:打開氣瓶開關,待高壓空氣充滿管路后關閉氣瓶開關,觀察壓力表變化,5分鐘內壓力表數值下降不應超過4MPa,超過4MPa的為不合格。 7、余氣報警器檢查:打開氣瓶開關,待高壓空氣充滿管路后關閉氣瓶開關,觀察壓力變化,當壓力表數值下降至4—6MPa時,應發出報警音響,并連續報警至壓力表數值“0”位為止。超過此標準為不合格。 8、空氣供給閥和全面罩的匹配檢查:正確佩帶消防空氣呼吸器后,打開氣瓶開關,在呼氣和屏氣時,空氣供給閥應停止供氣,沒有“咝咝”響聲。在吸氣時,空氣供給閥應供 氣,并有“咝咝”響聲。反之應更換全面罩或空氣供給閥。
第三章 檢驗維護
第八條 維修檢驗消防空氣呼吸器時必須認真填寫記錄卡片,并在其背托上粘貼檢驗合格證或標志。維修檢驗檔案和記錄卡片,應存檔保留二年以上。
第九條 氣瓶應嚴格按國家有關高壓容器的使用規定進行管理和使用,使用期以氣瓶標明期為準,一般每三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,超高強度鋼氣瓶使用年限為十二年。
第十條 充裝氣瓶時必須按照安全規則執行。充裝好的氣瓶應放置貯存室,輕拿輕放,碼放整齊,高度不應超過 1.2米,禁止陽光曝曬和靠近熱源。
第十一條 消防空氣呼吸器存放場所,室溫應在5—30℃,相對濕度40%一80%,空氣中不應有腐蝕性氣體。長期不使用的,全面罩應處于自然狀態存放,其橡膠件應涂滑石粉,以延長使用壽命。
第十二條 檢查、維護消防空氣呼吸器的安全規則:
1、消防空氣呼吸器的高壓、中壓壓縮空氣不應直吹人的身體,以防造成傷害。
2、消防空氣呼吸器不準做潛水呼吸器使用。
3、拆除閥門、零件及撥開快速接頭時,不應在有氣體壓力下進行。
4、消防空氣呼吸器減壓閥、報警器和中壓安全閥的壓力值出廠時已調試好,非專職維修人員不得調試,呼氣閥中的彈簧也不得任意調換。
5、用壓縮空氣吹除消防空氣呼吸器的灰塵、粉屑時應注意操作人員的手、臉、眼,必要時應戴防護眼鏡、手套。
6、氣瓶壓力表應每年校驗一次。
7、氣瓶充氣不能超過額定工作壓力。
8、不準將30MPa壓力的氣瓶連接最高輸入20MPa壓力的減壓器上。
9、不準混用正壓空氣呼吸器和負壓空氣呼吸器的供氣裝置等配件。
10、不準混用一段減壓和二段減壓呼吸器的零部件。
11、不準使用已超過使用年限的零部件。
12、消防空氣呼吸器的氣瓶不準充填氧氣,以免氣瓶內存在油跡遇高壓氧后發生爆炸,也不能向氣瓶充填其它氣體、液體。
13、消防空氣呼吸器的密封件和少數零件在裝配時,只 準涂少量硅脂,但不準涂油或油脂。
14、空氣呼吸器的壓縮空氣應保持清潔并符合下列要求:一氧化碳不超過 5.5毫克/立方米二氧化碳不超過 900毫克/立方米油不超過 0.5毫克/立方米水不超過 50毫克/立方米。
第四章 技術培訓
第十三條 消防空氣呼吸器的維修管理人員,必須經過總隊技術培訓考核合格,具備下列條件方可上崗:
1、掌握消防空氣呼吸器的工作原理,具有熟練的維修技術。
2、能熟練進行充氣泵的充裝、檢驗和維修工作。
3、能熟練使用消防空氣呼吸器的校驗儀器設備。
4、具有進行消防空氣呼吸器的使用、保養技術培訓的能力。
第十四條 消防空氣呼吸器使用人員培訓的內容:
1、消防空氣呼吸器的構造及工作原理。
2、消防空氣呼吸器的正確使用方法。
3、消防空氣呼吸器佩帶適應性訓練。
4、消防空氣呼吸器的日常維護保養。
5、消防空氣呼吸器故障的判斷與排除。